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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鄂宏
联系方式:024-57599988
注册时间:2001-01-19
公司地址:抚顺市望花区工农街黑山路2号
简介:
建筑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以上须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石油化工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业特种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冶金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技术咨询,建筑材料、铝塑制品批发、零售,物业管理,金属网架制作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水泥制品、钢筋混凝土外加剂生产,彩板、钢结构工程制造安装,金属制品,机械配件加工,铝塑复合管、塑钢门窗、钢窗、铝合金门窗制作,供暖,汽车运输(仅限分公司经营),木制品、建筑用石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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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瑞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4民再49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瑞丽、李小宇、段宇开、抚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原辽宁省抚顺公路路政管理局直属分局,为叙述方便,以下一并简称运输执法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辽04民终1025号民事判决。北方建设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26日,高院作出(2019)辽民申314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北方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陈海鹏,被申请人朱瑞丽、李小宇,被申请人运输执法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东、王波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段宇开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方建设公司再审请求:原审认定李显峰发生坠落事故时系北方建设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中的行为存在错误。2016年12月以后,北方建设公司对于两份施工合同已没有任何合同义务,即使段宇开是去履行维修义务,也是段宇开个人行为,代表不了北方建设公司;原审法院将发生事故的运输执法队尚未发包新的工程与北方建设公司已经过质保期的两份施工合同混为一谈,属认定事实错误,出现事故的作业地点和内容不包括在北方建设公司所承揽的两份施工合同中,与北方建设公司无任何关系。现请求撤销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再审此案。 朱瑞丽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审判决。 运输执法队辩称:段宇开是北方建设公司的人员。除锈工程是新的没发包的工程,还没签合同,是段宇开私自找的人员,我方并不知情。而且我们对外发包工程要经政府采购。 段宇开未提交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辽04民终1025号民事判决及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 二、案件发回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6元退回给朱瑞丽、李小宇
合议庭
审判长杨丽娟 审判员赵世平 审判员李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隋泽龙 书记员李雪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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