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穗丰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4民特26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穗丰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抚顺矿业集团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矿开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丰华公司称,1、申请撤销抚顺仲裁委员会抚仲字[2021]第025号裁定书;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作为合同监理人(申请人),要求合同委托人(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监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抚顺市仲裁委裁决驳回仲裁请求,仲裁员实属枉法裁决行为,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应予以撤销。二、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在立案时,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有仲裁协议等是否符合仲裁受理条件,不符合的应当书面通知不予受理。抚顺市仲裁委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符合仲裁受理条件,但在开庭审理后,却作出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的裁定,仲裁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申请撤销。
被申请人抚矿开发公司称,同意仲裁委的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抚矿开发公司与申请人丰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请抚顺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021年5月26日,抚顺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丰华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以及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上述合同产生的争议仲裁案。丰华公司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监理酬金867851.74元和逾期付款损失157463.11元,合计1025314.85元;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2021年8月9日,抚顺仲裁委员会作出抚仲字[2021]第025号裁定书,认为:“申请人请求给付的款项为国家地质灾害专项资金,该项目法人为抚顺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负责资金支付管理工作。本案须将抚顺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列为当事人参加仲裁,但抚顺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与申请人丰华公司未签订仲裁协议,故本案不在仲裁管辖的范围之内,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裁定:(一)、驳回申请人丰华公司仲裁申请;(二)本案仲裁费19678.00元(申请人丰华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丰华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撤销抚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抚仲字[2021]第025号裁定书。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抚顺矿业集团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李依桐
审判员李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红艳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