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福贵、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804执2747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804民初377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姜福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16元及利息。(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黄忠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禹博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