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马爱君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81执1840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与马爱君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21)辽0281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6760元及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公积金。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爱君名下的牌照号为辽B×××××、辽B×××××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的,需在查封到期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安永伟
审判员李蓓
审判员陈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蕴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