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发、张新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621民特216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春发、张新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刘春发、张新华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3日经江口县桃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张新华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刘春发劳务工资2480元
判决结果
申请人刘春发、张新华于2021年8月23日经江口县桃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付永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峰
代理书记员吴恒龙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