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华、孙雪芹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21执恢353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新华与被执行人孙雪芹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2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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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雪芹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曾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继兴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