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天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1)冀1102民初5451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天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水楚亨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云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金牛特种板材有限公司、王秀景、王卷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衡水天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前支付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373590元;
二、被告衡水楚亨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云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金牛特种板材有限公司、王秀景、王卷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7162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8581元,由被告衡水天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水楚亨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云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金牛特种板材有限公司、王秀景、王卷杰负担,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牛金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莹玉
书记员姜瑞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