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书行、张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冀0921执1031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沧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孙书行、张悦、王桂荣与姜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民终606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书行、张悦、王桂荣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4104元及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证券、银行、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姜海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去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其名下未有不动产。
4、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去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其名下未有不动产。
5、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公积金。
6、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9月1日、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银行、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第三、四、五次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姜海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去被执行人姜海龙家进行现场调查,其未在家。
9、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姜海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采取的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吕世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松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