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冀1127财保576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景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郭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游项英
书记员闪向男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