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元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金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冀0425执923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大名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25民初938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金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金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安金保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潘晓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英丽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