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洋宽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汪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207民初275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洋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汪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津洋宽商贸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本案票据记载的金额50万元;2、判决二被告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票据款清偿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暂截止2021年5月17日利息6382元);3、二被告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追索产生的费用等。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5日,原告通过背书转让,从票据前手被告一唐山市丰南区汪金商贸有限公司受让票据号码×××、票据金额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承兑人为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1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16日,收款人即第一背书人为被告二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之后汇票背书人依次分别为霸州市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霸州市康仙庄志虹建材经营部、被告一唐山市丰南区汪金商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原告。原告受让汇票后,在法定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付,之后原告在汇票系统上向被告二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追索,被被告二拒绝,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案票据纠纷的管辖地在被告一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通过该案原告提供诉状所称可知其立案依据为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而出具原因系其在河北省霸州市工程所产生的工程款项,其后该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辗转由该案原告获取。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了因票据提示付款时间节点的不同而导致持票人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无论如何无法免除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的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因前华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霸州市,且其出具承兑汇票所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也在河北省霸州市,申请人也已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将前华房地产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故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故提出移送申请,请人民法院批准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韩军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艳杰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