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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
联系方式:028-86929806
注册时间:1966-06-01
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金属结构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仪器仪表修理;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电气设备修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杂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对外承包工程;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打字复印;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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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洋宽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汪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207民初275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洋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汪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津洋宽商贸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本案票据记载的金额50万元;2、判决二被告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票据款清偿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暂截止2021年5月17日利息6382元);3、二被告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追索产生的费用等。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5日,原告通过背书转让,从票据前手被告一唐山市丰南区汪金商贸有限公司受让票据号码×××、票据金额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承兑人为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1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16日,收款人即第一背书人为被告二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之后汇票背书人依次分别为霸州市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霸州市康仙庄志虹建材经营部、被告一唐山市丰南区汪金商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原告。原告受让汇票后,在法定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付,之后原告在汇票系统上向被告二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追索,被被告二拒绝,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案票据纠纷的管辖地在被告一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通过该案原告提供诉状所称可知其立案依据为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而出具原因系其在河北省霸州市工程所产生的工程款项,其后该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辗转由该案原告获取。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了因票据提示付款时间节点的不同而导致持票人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无论如何无法免除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的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因前华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霸州市,且其出具承兑汇票所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也在河北省霸州市,申请人也已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将前华房地产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故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故提出移送申请,请人民法院批准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韩军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艳杰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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