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207民初275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洋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汪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2021年7月8日,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认为因原告起诉所依据的电子承兑汇票出票人及付款人系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出票人及付款人,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尚无法甄别其是否还享有对前手追索权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追加出票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无论如果,票据追索权案件都无法免除出票人的付款义务。故申请将前华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人民法院依法批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追加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合议庭
审判员韩军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艳杰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