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
联系方式:028-86929806
注册时间:1966-06-01
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金属结构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仪器仪表修理;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电气设备修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杂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对外承包工程;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打字复印;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207民初275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洋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汪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2021年7月8日,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认为因原告起诉所依据的电子承兑汇票出票人及付款人系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出票人及付款人,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尚无法甄别其是否还享有对前手追索权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追加出票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无论如果,票据追索权案件都无法免除出票人的付款义务。故申请将前华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人民法院依法批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追加霸州市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合议庭
审判员韩军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艳杰
判决日期
2021-09-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