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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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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林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5民初45248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林琳、陈贵川(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21年3月3日的借款本金20813.66元、利息853.79元、罚息615.92元,以及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判令被告支付收款手续费300元;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号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1日,被告为购车与原告签署《个人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68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6.00%;此外,双方还在合同中对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违约情形、逾期罚息、催收、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期限及抵押权实现、约定司法送达条款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购买了车辆,车牌×××,并办理了抵押权人为原告的抵押登记手续。此后,被告未按约定如期还款,截至2021年3月3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0813.66元、利息853.79元、罚息615.92元、收款手续费3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林琳、陈贵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3月3日的本金20813.66元、利息853.79元、罚息615.92元、收款手续费3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813.6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林琳名下的号牌为×××号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林琳、陈贵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继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周剑彬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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