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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贝贝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李贝贝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21-06-08
公司地址:萧县黄口镇北社区王庄村114号
简介:
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文具用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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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贝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5民初44577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贝贝(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7337.92元、利息1497.89元、罚息421.7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实际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账户管理费60元、催收函费2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号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1日,被告为购车与原告签署《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76900元,贷款期间36个月,贷款合同利率、实际利率、贴息利率分别为11.1%、13.5%、2.4%;此外,双方还在合同中对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违约情形、逾期罚息、催收函费、账户管理费、违约金、催收、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期限及抵押权实现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购买了车辆,车牌号×××,并办理了抵押权人为原告的抵押登记手续。此后,被告未按约定如期还款,截至2020年10月27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37337.92元、利息1497.89元、罚息421.7元、账户管理费60元、催收函费2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贝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7337.92元、利息1497.89元、罚息421.7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李贝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账户管理费60元、催收函费200元; 三、原告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李贝贝名下的号牌为×××的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被告李贝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继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剑彬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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