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297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1885647
注册时间:1979-08-01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简介: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生产用木制品制造;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技术检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设备和模板架构租赁;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建筑材料;建筑工程设计;技术开发;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生产预制装配式住宅部品、建筑材料(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生产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7执3082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京0117民初675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0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6917237.87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已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675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明确具体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张启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豪强 书记员张亭亭
判决日期
2021-09-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