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7执3082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京0117民初675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0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6917237.87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已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675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明确具体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张启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豪强
书记员张亭亭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