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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
联系方式:0951-5910230
注册时间:2014-04-03
公司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51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算、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待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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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白建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104民初11310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白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若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建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5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999.36元、利息3745.22元、违约金等其他费用6142.66元,以上本息合计39887.2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年利率24%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白建平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原告提交《浦发信用卡通用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声明及签署》上签字确认,表示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主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乙方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起至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付的利息(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范围内与乙方另行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准)。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采取直接扣收的方式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收取。如发生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家庭地址(不论在中国境内过境外)也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的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本合约与章程、申请表、业务收费项目表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以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如乙方有异议,有权根据本合约约定在公告期满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三、信用卡欠款情况 截止2021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29999.36元、利息3745.22元、违约金等其他费用6142.66元。 四、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其主张的费用系被告最后一次还款后的七期逾期还款违约金之和5154.50元和分期手续费之和988.16元
判决结果
被告白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999.36元、违约金3990.72元、分期还款手续费988.16元及利息3745.22元,并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负担12元,由被告白建平负担3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魏欣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雪 书记员王华宁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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