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金浩建材租赁站、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302民初1468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汇川区金浩建材租赁站与被保全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汇川区金浩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4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xxxx52030000000xxx号的保函,保函责任限额为4400000元。本院依据(2021)黔0302执保1号保全结案通知,采取保全措施,通过执行系统冻结了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仁怀市支行帐户尾号5821内的存款人民币440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现申请人汇川区金浩建材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列财产的查封、冻结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仁怀市支行帐户尾号5821内的存款人民币4400000元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仲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谭克琴
书记员刘贵亮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