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海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宝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2701民初1389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都匀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瓮安县海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瓮安海发公司)诉被告黔南州宝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菱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瓮安海发公司申请追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柳州分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兴业柳州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中原告将兴业柳州分行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却对兴业柳州分行提起诉讼请求,则实际上已将其诉讼地位确定为被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兴业柳州分行登记营业场所为广西柳州市瑞康路18号金麟中心1-4层,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二、原告对宝菱公司提起的诉讼,与原告对兴业柳州分行提起的诉讼不能合并审理,因该两个诉讼所基于的法律事实不同,不具有义务或责任上的共同性,诉讼标的亦不是同一或同类,故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都匀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因兴业柳州分行在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向宝菱公司、以及本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宝菱公司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及利息,并要求宝菱公司与原告共同返还质押车辆或相应汽车销售款,在此案件中原告照搬了兴业柳州分行在本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内容,亦向柳州市城中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说明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完全认可其对兴业柳州分行提出的诉讼请求,都匀市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审理,且无管辖权
判决结果
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梁运航
审判员毛雯潋
人民陪审员段同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尧欢
书记员王健宇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