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遵义华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02执509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华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勇、刘文翔、庄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遵义华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勇、刘文翔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华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995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4995000元及截止2019年8月20日前欠付的利息1144747.68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499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7.068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84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74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遵义华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勇、刘文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其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冯正庆
审判员陈方平
审判员姚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世英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