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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方式:0516-86234450
注册时间:2010-03-15
公司地址:江苏省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开办外汇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资信调查及咨询和见证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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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振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82执61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振民、袁梅、陈香玲、赵建、陈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苏0382民初8055号民事判决书:张振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10日,按年利率9.6441%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53733%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3056.96元)。袁梅、陈香玲、赵建、陈宜强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张振民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张振民、袁梅、陈香玲、赵建、陈宜强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2021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1年1月2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7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振民、袁梅、陈香玲、赵建、陈宜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 5、2021年7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振民、袁梅、陈香玲、赵建、陈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路爱祥 审判员杲远 审判员郭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邹学凯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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