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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兆瑞
联系方式:010-81135500
注册时间:1992-12-12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8号楼2层202-19号
简介:
核工程、核电、风电以及各类工业与民用工程承包及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加工、制作和维修;工程机械出租、修理;信息技术与产品的开发、销售;智能建筑设计;销售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工程管理服务;技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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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02民初12270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35818元;二、判决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万家灯火支付违约金1044862元;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1780680元整。三、判令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1-2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函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系“贵州省遵义市xx改造建设项目400KVA变压器安装及线路迁改工程”(下称案涉电力工程)发包方,原告系案涉电力工程的承包方及实际施工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案涉电力工程的业务方。2017年4月8日,作为合同甲方的被告就案涉电力工程施工事项与作为合同乙方即本案原告进行协商,被告将案涉电力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为此签订了《施工合同》(下称案涉协议)。案涉协议约定:案涉工程暂定价为60万元,最终以审计定案金额为准;工期30天;工程安装完毕通电后由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甲方相应工程款,再由甲方将相应工程款支付给乙方,竣工验收通过审计审定后支付至工程总结算款的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从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30日内无息付。2017年6月28日,案涉电力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通电投入使用,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案涉过程的有关设备和物资材料。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综上所述,原告作为案涉电力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经原告实际施工竣工并经双方验收合格通电投入使用后,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立即支付工程款何违约金等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如前诉请,请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在开庭前以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认为应驳回原告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倢 书记员李玲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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