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袁大朴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82执127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大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19)苏0382民初82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袁大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51805.91元、保险费4098.12元及违约金(以55904.03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61元,由被告袁大朴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2021年2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1年2月23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8月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8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袁大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
5、2021年8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大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路爱祥
审判员吴振宁
审判员郭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邹学凯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