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82执141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娟、王涛、王猛、沙影影、崔秀敏、崔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苏0382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崔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本金,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11.2827%计算;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14.6675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涛、王猛、沙影影、崔秀敏、崔洁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王涛、王猛、沙影影、崔秀敏、崔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娟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崔娟、王涛、王猛、沙影影、崔秀敏、崔洁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2021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1年2月2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处,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8月10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8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崔娟、王涛、王猛、沙影影、崔秀敏、崔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
5、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娟、王涛、王猛、沙影影、崔秀敏、崔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路爱祥
审判员吴振宁
审判员郭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邹学凯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