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启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82执195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启超、曹祥、曹桂刚、吴万立、韩猛、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苏038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4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及人行开户信息,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12个银行账户,对上述部分账户采取划拨措施,共划拨6675.81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其他账户经数次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
3.本院于2021年4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经核实,曹桂刚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因下落不明,暂未扣押。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4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吴万立名下有房地产信息,本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经同申请人谈话确认,因被查封的房地产系担保人吴万立所有且已经申请再审,申请人暂不要求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本院暂未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路爱祥
审判员郭峰
审判员吴振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尚磊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