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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56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贯伦
联系方式:0952-3963338
注册时间:2000-07-03
公司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87号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渔港渔船泊位建设;音响设备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合成材料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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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民政局等龙曼清瀚(宁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205民初135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建建筑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惠农区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惠农区民政局申请追加龙曼清瀚(宁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曼清瀚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予以准许。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被告惠农区民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少军、刘凯,被告龙曼清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尚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商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程款及停工损失费共计26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款项的利息18720元(260000×6%×12个月);3、要求被告支付因未履行生效调解书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所发生的执行费3800元。以上共计:28252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商建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由惠农区民政局发包的惠农区老年康养护理院工程。中标后,商建建筑公司应惠农区民政局要求将碎石挤密桩工程分包给宁夏民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宇工程公司)施工,并由商建建筑公司与宁夏民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民宇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惠农区民政局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惠农区民政局与商建建筑公司均责令民宇工程公司停止施工,并对民宇工程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后民宇工程公司多次找惠农区民政局协商欠付工程款支付及停工损失赔偿事宜,因造成停工的原因是惠农区民政局设计图纸发生了重大变更,责任在惠农区民政局方,在惠农区民政局与民宇工程公司就停工损失赔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民宇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商建建筑公司与惠农区民政局诉至惠农区人民法院。经惠农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民宇工程公司与惠农区民政局达成协议,由惠农区民政局承担民宇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停工损失共计260000元。虽然实际承担人是惠农区民政局,但因惠农区民政局不是《桩基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相对人,法院释明从合同相对性角度出发惠农区民政局不宜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承担直接责任的主体,经征求三方当事人意见后,人民法院在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书时将协议内容表述为由商建建筑公司支付民宇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停工损失共计260000元,惠农区民政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惠农区民政局是实际承担人,这在法院调解笔录中能够明确体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民宇工程公司于2020年5月向惠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22日商建建筑公司将执行款260000元支付给民宇工程公司,并支付法院执行费3800元。后商建建筑公司多次找惠农区民政局催要垫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惠农区民政局辩称,惠农区民政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惠农区民政局于2018年3月与龙曼清瀚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由龙曼清瀚公司作为代建方为惠农区红果子镇老年康养护理中心项目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建设,并且按照自身管理制度和经营独立完成工程管理工作,龙曼清瀚公司应对外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不应将惠农区民政局作为本案被告,同时,本案法律关系错误,作为本案发包人,龙曼清瀚公司与商建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龙曼清瀚公司应与原告存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惠农区民政局既不是发包方,更不是承包人,要求惠农区民政局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2、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1日作出的(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由商建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惠农区民政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该调解书内容可以看出,商建建筑公司已经清偿,上述债务已经消灭,惠农区民政局承担连带责任也随之消灭;3、商建建筑公司与龙曼清瀚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当中,设计图纸发生变更停工,并未及时要求案外人民宇工程公司人员及设备撤场,导致损失扩大,该损失应当由龙曼清瀚公司承担。综上,龙曼清瀚公司与商建建筑公司存在建筑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与惠农区民政局没有任何关系,该损失应由龙曼清瀚公司承担。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惠农区民政局的诉讼请求。 龙曼清瀚公司辩称,对商建建筑公司将承建的惠农区老年康养院工程中的碎石挤密桩工程分包给民宇工程公司施工其不知情;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系该案件原、被告各方的真实意思,由于惠农区民政局没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从而导致了本案再次被提起诉讼,与龙曼清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龙曼清瀚公司与本案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商建建筑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惠农区民政局、龙曼清瀚公司进行了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证据一、(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案调解笔录一份【复印件,4页,来源于(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案卷中】,证实:2019年9月25日针对案外人民宇工程公司诉商建建筑公司与惠农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惠农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意见,案外人民宇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与停工损失共计260000元由惠农区民政局承担。 惠农区民政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应按该民事调解书内容第一项、第二项来履行。 龙曼清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鉴于该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1张(打印件,金额为260000元)、发票3张(质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证实:商建建筑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将(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工程款及停工损失共计260000元支付给了民宇工程公司。 惠农区民政局对石嘴山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因系打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发票3张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且该3张发票是出具给原告的,系工程款,与本案被告没有关联性。 龙曼清瀚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同时认为,因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就是打印件,原件系电子件,如有需要可到银行开具证明;发票3张可以证明商建建筑公司已经向案外人民宇工程公司垫付了260000元工程款的事实。 鉴于该证据来源合法,且银行业务凭证与发票互相印证,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三、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1张(打印件,金额为3800元)、执行费票据1张(质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证实:因惠农区民政局没有履行(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义务,故商建建筑公司垫付执行费3800元。 惠农区民政局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商建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发生的一应费用应当由商建建筑公司自行承担,与惠农区民政局无关。 龙曼清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鉴于该证据来源合法,且银行业务凭证与执行费票据能够互相印证,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质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证实:商建建筑公司与龙曼清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龙曼清瀚公司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惠农区民政局及龙曼清瀚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鉴于惠农区民政局及龙曼清瀚公司对该证据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惠农区民政局为证实其抗辩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商建建筑公司、龙曼清瀚公司进行了质证,本院予以认证: 证据一、(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1份,证实:涉案工程款及停工损失费应由商建建筑公司承担,惠农区民政局对涉案工程款及停工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商建建筑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惠农区民政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商建建筑公司已支付了该款项,该债务随之消灭,惠农区民政局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商建建筑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应当以调解笔录中的内容来确定工程款及停工损失的承担问题。 龙曼清瀚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调解书中确认惠农区民政局承担连带责任,在商建建筑公司垫付了相应款项后,惠农区民政局应当向商建建筑公司支付该款项。 鉴于该证据系本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商建建筑公司及龙曼清瀚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进一步认定。 证据二、惠农区老年康养护理院全过程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1份(复印件),证实:惠农区民政局委托龙曼清瀚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管理施工,惠农区民政局为本案的建设单位而非发包人,同时证明,龙曼清瀚公司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承担还款责任。 商建建筑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其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 龙曼清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惠农区老年康养护理院全过程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的合同名称证实龙曼清瀚公司与惠农区民政局签订的是全过程管理服务合同,即便如此,龙曼清瀚公司在现场的管理也是完全尊重惠农区民政局的意见进行,只是民政局在专业性问题上由其提供建议并最终由民政局采纳方可在项目上实施,龙曼清瀚公司虽然作为发包人,但是实际上是惠农区民政局的委托发包人。 该证据虽系复印件,但作为该合同的相对方龙曼清瀚公司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龙曼清瀚公司为证实其抗辩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商建建筑公司、惠农区民政局进行了质证,本院予以认证: 证据一、2018年9月6日石嘴山市惠农区民政局党组会议纪要1份(复印件,来源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民政局),证实:商建建筑公司垫付的260000元工程款应当由惠农区民政局支付。 商建建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惠农区民政局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没有加盖单位印章,证据来源不合法;该证据不能证实应由惠农区民政局承担垫付责任。 该证据作为书证,其记载内容达不到待证事实的目的,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二、(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案民事调解笔录1份(复印件,4页),证实:(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案中,针对案外人民宇工程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及停工损失,在调解过程中惠农区民政局同意承担该笔款项,并且在调解协议中也确定了惠农区民政局的付款责任。 商建建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惠农区民政局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应当以(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为准。 鉴于该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5日,惠农区民政局与龙曼清瀚公司签订《惠农区老年康养护理院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惠农区民政局(委托方)委托曼清瀚公司(受托方)对位于惠农区红果子镇的惠农区老年康养护理院项目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报;(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装修)标准和概算总投资,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招标采购;(三)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和消防、土地、环境、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五)按照项目进度向委托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向委托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该合同第一部分通合同条款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第十二条约定(委托方)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抽出,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承担因资金不能及时拨付而延误工期造成误工费用的索赔责任。2018年5月12日,龙曼清瀚公司与商建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龙曼清瀚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惠农区民政局作为建设单位的惠农区老年康养护理院项目发包给商建建筑公司进行施工。2018年6月15日,商建建筑公司与民宇工程公司签订《桩基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商建建筑公司将惠农区老年康养护理院项目工程中的碎石挤密桩工程分包民宇工程公司进行施工,施工中因惠农区民政局图纸发生变更导致《桩基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民宇工程公司与商建建筑公司、惠农区民政局因对欠付民宇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及停工损失无法协商一致,民宇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以商建建筑公司、惠农区民政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宁0205民初1341号】,要求商建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材料款及停工损失共计922537.27元,并要求惠农区民政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在本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民宇工程公司、商建建筑公司、惠农区民政局经协商对民宇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及停工损失一致确认为260000元,惠农区民政局明确了该260000元由其承担,并提出了具体的支付期限即“十天之内先支付15000元,剩余部分在2020年1月10日之前付清”,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后因惠农区民政局、商建建筑公司未履行(2019)宁0205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民宇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商建建筑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民宇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及停工损失26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3800元
判决结果
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马占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茂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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