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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二甫
联系方式:0710-3500439
注册时间:1991-09-17
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
简介:
石油化工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承包本行业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的劳务人员;按国家规定在海外举办企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承包GA类(GA1乙级)、GB类(GB1(含PE专项)、GB2(1)级)、GC类(GC1级)、GD类(GD1级)压力管道的安装;锅炉安装、维修I级;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旋臂式起重机的安装;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普通货物装卸;工程机械大修;承装三级、承修四级、承试三级电力设施;普通货运;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的设计;石油化工检维修;安全培训与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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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心得、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等周铁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181民初271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灵武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心得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六建公司)、周铁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心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三星、徐强、被告中化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洪心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窝工损失费1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9618元(按照年利率4.75%,暂从2019年11月12日计算至2021年5月6日,应当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144618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化建公司”)承建宝丰能源A区150万吨甲醇公用工程项目。在该项目中,原告组织工人共计69人作为第七安装队负责该项目全厂管廊13-14轴工艺管道安装焊接工程的具体施工。在原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施工原材料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原告施工工人窝工损失共计135000元。后就该损失原告多次向被告六化建公司进行主张,六化建公司也承诺及时支付。2019年11月12日,被告六化建公司安排项目部经理周铁军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六化建六分公司承接宝丰能源公用工程项目补第七安装队窝工台班等所有费用,合计13.5万元,以后再有其他费用,由洪心得本人承担。”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支付该费用,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二被告拖欠原告工人的窝工损失费至今未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原告承担继续支付并赔偿利息损失等法律责任。 中化六建公司辩称,1、关于本案的纠纷原告在2020年4月就已经向灵武市法院起诉,后因其证据不足等原因自行撤回起诉。我公司认为原告再次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依旧不充分,应当予以驳回;2、关于本案我公司在期限内依法提起反诉,应当合并审理。理由如下: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应当认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清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情况。本案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时不能仅仅审查是否存在窝工的事实、窝工的费用的多少,还应当结合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在查清工程款结算及付款的基础上,对是否需要支付窝工损失作出认定。如果仅就窝工事实审查就做出认定无法达到司法审判解决纠纷定纷止争的目的,这样的判决毫无价值,我公司提出的返回超付工程款的主张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目的是为了抵消本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上对反诉提出条件的规定,因此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 周铁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中化六建公司承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甲醇工程-公用工程项目。后被告中化六建公司与案外人宁夏博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该项目中的管廊(16-21分段)及业主要求变更或增加的范围(具体以现场为准)分包给博腾公司。随后原告洪心得与前述《工程分包合同》中博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峰签订《协议》,约定“乙方(洪心得)承接中化六建宁夏宝丰能源甲醇项目工程,由于项目工期紧张,时间短,签订时间较长,现由中化六建项目协调,乙方共用甲方(张国峰)同一份合同,合同由甲方与中化六建签订。中化六建每月支付工程款,在资金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后,甲方负责在五个工作日内扣除完相关费用把剩余款项发放给乙方,乙方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明细与记录”。后原告组织工人作为该项目第七安装队负责该项目管廊13-14轴工艺管道安装焊接工程的具体施工。2019年11月10日,被告六化建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周铁军向原告洪心得出具《安装七队焊接量》。2019年11月12日,被告六化建公司项目部经理周铁军为原告出具一张《签证证明》,内容为“签证证明六化建六分公司承接宝丰能源公用工程项目补第七安装队窝工台班等所有费用,合计13.5万元,以后再有其他费用,由洪心得本人承担。项目部负责人:周铁军施工队负责人:洪心得2019.11.12”。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现场经济签证单》一张,主要内容为“项目部委托安装七队在13、14分段管廊施工,现由于材料到货缓慢产生窝工费用:人工费30人46800元、25T吊车14台班18200元、50T吊车10台班28000元、70吨吊车12台班42000元。专业工程师意见一栏为情况属实2019.11.13、工程部审核意见一栏为情况属实2019.11.13、施工经理意见一栏为情况属实2019.11.17、经营经理意见一栏为情况属实2019.11.18、项目部经理意见一栏为属实周铁军2019.11.18”。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窝工费。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当庭提交的前述“签证证明”中“以后再有其他费用”这句话用黑色笔划去。对此原告的解释为“是原告本人划掉的,划掉的原因是原告认为以后再有其他的费用本人承担不合理,所以原告就划掉了”。被告认可该“签证证明”的真实性,但认为该证明上的内容非常明确的指出窝工费用135000元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证据及当庭自认予以证实,本院已将原、被告证据收集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洪心得窝工费135000元; 二、驳回原告洪心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心得负担96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唐彩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吉倩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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