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州阳、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303民初16756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龙与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州阳,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钱州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13.99元;2.依据食品法第148条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给原告合计1013.9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一、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在被告分公司华润万家横岗店处购买涉案食品,并提交载有“华润万家”的购物小票、商品实物及购物视频。
二、原告所购涉案食品为包装食品,张贴有标签,标签上载明了商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
三、原告提交的在购买涉案食品的实时购物视频中显示,原告所购买的商品已生虫。
以上事实有购物小票、视频、实物以及开庭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理由和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州阳退还货款13.99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原告钱州阳应将涉案商品退还被告,不能退还的将抵扣相应的货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曹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展龙
书记员张玉鹏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