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1202民初2152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苏1202民初21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泰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网签房源。后泰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本案保全执行中超标的额查封。本院作出(2019)苏1202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215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执行行为;解除对泰州市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的房地产的网签房源的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苏1202民初21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除泰州市XX房产之外的其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19)苏1202民初215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保全人泰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除泰州市XX房产之外的其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履行本院(2019)苏1202民初21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对其名下泰州市XX房产的保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泰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XX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徐晓钟
人民陪审员徐卫宝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包蕾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