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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斌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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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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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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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昌、刘洪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502民初512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洪昌与被告刘洪斌、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洪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刘洪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洪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刘洪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计算利息,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孙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0日,被告刘洪斌向原告杨洪昌借款,原告当即支付了现金26000元给被告刘洪斌,被告刘洪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由孙建作为担保人,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确认。该借条载明:“今有生机镇高流村石嘴组刘洪斌借到杨洪昌人民币26000元,定于2018年12月20日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原告遂诉来本院。 被告刘洪斌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被告孙建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明了被告刘洪斌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由被告孙建签字担保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6月20日,被告刘洪斌向原告杨洪昌借款,原告支付了现金26000元给被告刘洪斌,被告刘洪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由孙建作为担保人,各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确认。该借条载明:“今有生机镇高流村石嘴组刘洪斌借到杨洪昌人民币26000元,定于2018年12月20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任何款项,原告遂诉来本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洪昌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洪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洪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吴秀华 人民陪审员孟从学 人民陪审员刘美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少祥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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