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巨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303民初611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巨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胡雪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61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雪坤名下开户行为农业银行徐州分行,账号为62×××71账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兴业银行烟台分行,账号为37×××65账户;上述查封、冻结标的总额为212万元。”后于2020年12月25日依据该裁定书冻结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37×××65账户存款212万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供其名下平安银行上海常熟路支行账号为15×××76、客户号为60×××01的账户,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平安银行上海常熟路支行出具的活期账户余额查询显示,该账户中可用余额为4868768.15元。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该银行账户可用余额多于212万元,如该账户可用于冻结的余额少于212万元,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上海常熟路支行账号为15×××76、客户号为60×××01的账户中存款212万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兴业银行烟台分行,账号为37×××65账户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梁征
人民陪审员严玉英
人民陪审员任晓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欣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