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3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建兴
联系方式:0575-88265666
注册时间:1995-08-28
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海南路68号2幢3楼
简介:
--
展开
徐州月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徐州月星置业有限公司)、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391民初11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月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星公司)与被告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嘉集团)、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成集团)、徐州精嘉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精嘉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月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朱丽娜,被告精嘉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被告浙江中成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贺、被告徐州精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井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月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94622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5日,位于徐州月星环球商业中心四楼夹层弱电机房门口上方的水阀爆裂,造成部分商铺的经济损失,原告已对部分受损商铺先行赔付共计194622元。该水阀爆裂系产品质量缺陷导致,其生产者为被告精嘉集团,销售者为被告徐州精嘉公司,采购方及施工方为被告浙江中成集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精嘉集团辩称:首先,通过现场实物勘察,涉案水阀不是被告精嘉集团生产的产品,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水阀系被告精嘉集团生产。其次,即使涉案水阀系被告精嘉集团生产的产品,在施工时,涉案水阀已经验收合格并已正常使用。而且,目前没有鉴定机构可以确认涉案水阀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精嘉集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被告精嘉集团与被告徐州精嘉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浙江中成集团辩称:被告浙江中成集团系按照与原告的承包合同严格履行,涉案水阀是由原告指定品牌进行购买并安装,被告浙江中成集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徐州精嘉公司辩称:首先,被告徐州精嘉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涉案水阀的采购方及施工方均系被告浙江中成集团,相对于原告来讲,被告浙江中成集团是涉案水阀的销售者。原告对于销售者不能做扩大解释,应当仅限于和原告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的被告浙江中成集团。其次,被告徐州精嘉公司仅向被告浙江中成集团销售了与涉案水阀同种型号的四个水阀,而涉案工程使用了大量阀门,被告浙江中成集团称涉案水阀从徐州东兴物资市场购买,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水阀系从被告徐州精嘉公司购买。即使涉案水阀系被告徐州精嘉公司销售,但该水阀在购买时的标牌是配套齐全的,被告徐州精嘉公司没有任何贴牌或套牌的行为,且其不具备辨别水阀真伪的专业能力,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涉案水阀爆裂发生在2017年11月5日,公证封存的日期是2017年11月7日,公证处并没有见证涉案水阀从爆裂到封存的全部过程。虽然鉴定报告称涉案水阀存在质量缺陷,但该质量缺陷并不一定是导致水阀爆裂的直接原因,涉案水阀的安装以及水压也有可能是造成水阀爆裂的原因。而且,根据双方的销售合同约定,安装时应按照水阀的阀体压力1.5倍、密封试验压力1.1倍进行检测试压,如出现问题,2日内提出异议。而在安装时,原告以及被告浙江中成集团均未提出异议。另外,涉案水阀的质保期是设备运行之后的12个月,而涉案工程于2016年12月13日竣工验收,涉案水阀于2017年11月5日爆裂,故已经超过质保期。最后,被告徐州精嘉公司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在涉案水阀爆裂后,因原告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应当由原告自行负责。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徐州精嘉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26日,原告月星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集团签订了《徐州月星环球商业中心工程B、C2标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浙江中成公司承建徐州月星环球商业中心,其中B标段为主题百货、高级办公及星级酒店商业建筑、C2标段为高层住宅。该工程已于2016年12月13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在施工期间,被告浙江中成集团(需方)与被告徐州精嘉公司(供方)于2015年11月26日签订《阀门购销合同》一份,由被告浙江中成集团向被告徐州精嘉公司购买精嘉牌各类阀门(其中包含型号为Z45X-16DN100闸阀4个)。该合同同时约定:“……2、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产品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实行三包,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保证,质保期为设备运行之日后12个月……” 2017年11月5日,位于徐州月星环球商业中心四楼夹层弱电机房门口上方的品牌为精嘉牌、型号为Z45X-16DN100的水阀爆裂,造成部分商户损失。原告月星公司为此免除了案外人江阴海澜之家新桥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共计17000元,免除了案外人张安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共计177622元。以上损失共计194622元。 2021年1月19日,江苏平鉴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编号:PJ-JD-2021第002号):上述爆裂水阀的壳体壁厚仅为3.7mm(此规格阀门壳体的壁厚应为≥8mm,远低于标准技术要求),球化率低于6级(标准要求球化率不低于3级),石墨形态主要为片状结构、而非球状,材料硬度为161HB(技术范围为160-210HB,处于标准要求下限位置),抗拉强度为151MPa(标准要求≥450MPa,远低于标准技术要求)。因涉案水阀的阀体壁厚太薄,未达到标准设计规范要求,材料性能差,未达到标准要求,故该水阀存在生产制造缺陷。以上两点缺陷造成涉案阀门不能承受正常设计压力载荷而发生早期开裂。原告月星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8万元。 2020年11月21日,徐州月星置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徐州月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州精嘉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州月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失194622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月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徐州月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90元,鉴定费80000元,合计84190元,由被告徐州精嘉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青 人民陪审员孙荣林 人民陪审员孟献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超 书记员高悦
判决日期
2021-09-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