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王南阳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11执264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王南阳保证保险合同执行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311民初70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南阳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无”。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车辆部门无登记,房管部门无登记。
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传唤督促其履行未果(已移交公安部门协助拘留)。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20)苏0311民初70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宋遥
审判员沈志刚
审判员李玉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成彬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