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陶汝传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91执46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以下简称徐工建机分公司)与陶汝传、陈菊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作出(2020)苏039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判令:陶汝传、陈菊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工建机分公司垫付款84985.96元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止,按照当时国家法定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为1532元,由陶汝传、陈菊章负担。因陶汝传、陈菊章未足额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徐工建机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9185.09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陶汝传、陈菊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陶汝传、陈菊章未主动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陶汝传、陈菊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陶汝传银行存款13102.15元,其中依法转为本案执行费1538元,依法发放申请执行人11564.15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陶汝传、陈菊章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委托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肥东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亦未发现陶汝传、陈菊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执行到位11564.15元,执行费收取1538元元。
2021年6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院另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庞玉石
审判员韩军
审判员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秋呈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