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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王庆祝
联系方式:0516-87938952
注册时间:2009-09-16
公司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鲲鹏北路99号
简介:
工程机械及成套设备、专用汽车、建筑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环卫机械、商用车、载货汽车、工程机械发动机、通用基础零部件、仪器、仪表制造、加工、销售;环保工程施工、二手机械再制造、收购、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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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391民初112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科技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顺富公司)、卓东照、李顺富、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优力德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希斌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雷和叶星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顺富公司、卓东照、李顺富、福建优力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工机械科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福建顺富公司给付拖欠租金8009250元以及自欠款确认之日起至债务结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卓东照、李顺富、福建优力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同意由四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208500元,其中尚欠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逾期租金8710000元。同时协议还约定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付清全部欠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徐工租赁公司逾期租金8009250元。经多次催要拒不还款。2015年10月27日,徐工租赁公司与原告、被告福建顺富公司签订三方转账协议,徐工租赁公司将对被告福建顺富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福建优力德公司、卓东照和李顺富分别签订担保函和不可撤销承诺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开庭审理中,原告撤回主张四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建顺富公司、卓东照、李顺富、福建优力德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2013年和2014年特约经销协议、2010年1月1日不可撤销承诺函、2015年1月27日担保函、2015年6月18日还款协议、2015年10月27日三方转账协议和收据等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福建顺富公司原系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特约经销商,负责在广东省部分城市和地区销售徐工机械公司生产的工程机械产品以及开展融资租赁等业务。2010年1月1日,被告福建顺富公司、卓东照、李顺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一份,主要内容为:签字人同意以个人名下的各项资产和家庭个人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地产、机动车辆、个人存款、投资、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对福建顺富公司与贵公司业务往来中欠贵公司的所有债务(包含但不限于目前尚欠债务和因整机产品销售、备件销售、融资租赁、银行按揭等业务所产生的欠贵公司债务及寄售车、备件等贵公司的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们所有签字人对上一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20年止。落款处加盖了被告福建顺富公司的法人印鉴,被告李顺富分别在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和股东成员处签字,被告卓东照在股东成员处签字。2015年1月27日,被告福建优力德公司、卓东照向徐工机械公司、徐工租赁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内容为:福建顺富公司销售贵公司生产的产品,福建优力德公司承诺对福建顺富公司的所有债务和因处理债务发生的一切费用(含但不限于差旅、律师、诉讼、评估、审计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福建优力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以个人名下的资产和家庭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地产、机动车辆、个人存款、投资、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对福建顺富公司欠贵公司的债务和因处理债务发生的一切费用(含但不限于差旅、律师、诉讼、评估、审计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担保函的担保范围为福建顺富公司欠贵公司的货款、寄售车、配件及贵公司担保的中国银行西关支行易付通贷款、融资租赁未结租金等所有债务和资产以及因处理债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本担保函有效期间自签字之日起202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6月18日,徐工机械公司作为协议甲方、被告福建顺富公司、卓东照、李顺富和福建优力德公司作为协议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截至2015年4月30日止,乙方尚欠甲方装载机货款35028500元,尚欠徐工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逾期租金8710000元,尚欠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70000元,以上总欠款合计45208500元。协议还约定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分31期还清上述欠款。落款处甲方有夏庆雷签字,乙方有卓东照和李顺富签字。2015年10月27日,徐工租赁公司作为协议甲方、被告福建顺富公司作为协议乙方、原告作为协议丙方,签订三方转账协议一份,内容为:截至2015年8月底,乙方尚欠甲方融资租赁债务未结清,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对乙方的融资租赁部分债权(扣除用户保证金,不含罚息)人民币8009250元转入丙方,由丙方向甲方还款。乙方对丙方开具收据,确认对丙方的债务关系,承担向丙方还款责任;转让款及转让债权的罚息支付由各方另行签订还款协议;上述融资租赁转让债权所对应的开票、合格证等事项由甲方负责办理;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被告福建顺福公司向徐工机械科技分公司开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徐工机械科技分公司回购福建顺福公司融资租赁租金8009250元整用于三方转账。之后,原告与被告福建顺富公司就该转让款未签订具体还款协议。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福建顺富公司给付转让租金,被告卓东照、李顺富和福建优力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租金8009250元。 二、被告卓东照、李顺富、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65元,减半收取3393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32.5元,由被告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卓东照、李顺富、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随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侯希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沙沙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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