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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二甫
联系方式:0710-3500439
注册时间:1991-09-17
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
简介:
石油化工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承包本行业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的劳务人员;按国家规定在海外举办企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承包GA类(GA1乙级)、GB类(GB1(含PE专项)、GB2(1)级)、GC类(GC1级)、GD类(GD1级)压力管道的安装;锅炉安装、维修I级;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旋臂式起重机的安装;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普通货物装卸;工程机械大修;承装三级、承修四级、承试三级电力设施;普通货运;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的设计;石油化工检维修;安全培训与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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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春、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391民初1955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学春与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四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六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辉、王梦婷,被告盐城四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旭辉,被告化工六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陈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学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514544.81元(工程总审定结算价30774412.0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29259867.19元);2、请求判决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江苏中能15000吨/年多晶硅技改扩建项目,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2010年12月份,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将总承包项目施工范围内的2#制冷站、4#制冷站、2#变电站、实验楼及部分马路等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施工内容为:装置内的所有建筑工程,结构(不含钢结构)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非防爆区的照明及防雷、接地工程等,双方并就结算方式等作出了约定,为此于2011年1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00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工程承包给本案原告个人施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原告承包后,自行组织施工队伍、投入自有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现工程早已竣工且投入使用,工程造价审计早已完成,工程审定价为30774412元,虽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尚余工程款1514544.81元一直未能支付。现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盐城四建辩称:首先,原告是该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盐城四建予以认可。其次,对原告主张的涉案工程的工程尾款无异议。最后,被告化工六建将涉案工程的主体及附属工程非法分包给被告盐城四建施工,被告盐城四建又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被告化工六建对于涉案工程的尾款合计金额1514544.81元未予支付,被告盐城四建同意被告化工六建将此涉案工程款支付给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原告。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化工六建辩称:首先,对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1514544.81元金额上无异议,但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被告无向其付款的义务。其次,至于原告是否为实际施工人,被告化工六建并不掌握相关信息,请求法院依法查实确认。最后,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工期延误,且其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被告化工六建将另案追究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期违约责任、并扣取相应的保修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如下事实: 2011年1月18日,被告化工六建与被告盐城四建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T-004,该合同约定:“发包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简称甲方)。承包方: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简称:乙方)……第1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江苏中能15000吨/年多晶硅技改扩建项目;工程地点: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山路66号;第2条发包范围及施工内容2.1发包范围:2#制冷站,4#制冷站,2#变电站,实验楼及部分马路及其他甲方指定的工程。2.2施工内容:装置内的所有建筑工程,结构(不含钢结构)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非防爆区的照明及防雷、接地工程及甲方指定的其他工作。第3条开竣工日期及主要控制点3.1开工日期:2010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2011年6月30日。合同总日历天数192天(实际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3.2主要控制点:主要控制点以业主对甲方的要求为准。第4条结算方式4.1工程造价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价和结算。4.1.1建筑工程、结构(不含钢结构)工程及给排水工程的造价按以下方式计价和结算:乙方按业主规定使用的定额、计算标准和单价编制结算书,交甲方审核并加盖甲方预结算专用章(或项目部公章)后,报送监理及业主,并负责与对方核对结算造价。甲方按监理及业主审核后的结算总造价为准收取(6+1)%的管理费,乙方自行负责3.33%税金、1%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及需要在徐州市缴纳的规费、保险等,由甲方代扣代缴,其中的1%作为月考评费用,详见补充条款第8条。乙方预结算书报送时间按甲方与业主间的工程合同规定为准……第6条甲方负责6.1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6.2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押金5000元,工程完工交回图纸后,退回押金)。6.3指定范志柱同志为现场代表,指挥现场施工、协调各方关系,对乙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没有按规定整改,甲方将对其进行罚款,直至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7.2乙方任命(提供法人委托书)张学春为现场代表,负责完成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的全部工作……9.1拨款方式:乙方按月报进度统计表(每月22日前),经甲方现场代表及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按月支付进度款(次月15号之前扣甲供材料款及其他费用后支付)。管理费及税金随进度同步收取,进度款按施工费*70%+材料费*90支付,拨款和材料款累计达85%时,甲方停止拨款……10.10乙方在未经甲方允许情况下不得进行分包,更不得转包,否则甲方将按转、分包价款的20%对乙方进行罚款,分包(转包)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0.14乙方不能按期交工,控制节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甲方除对其进行5000元/天的罚款外,有权另行安排其他队伍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获优良工程证书,甲方将给予适当奖励……第11条补充条款如下:1.乙方免费提供所属施工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等卸车、保管服务。2.因本装置的特殊性,对成品的保护及二次污染的要求较高。乙方应按业主及甲方额管理规定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现场的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甲方的要求,如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将指定其他人员整改,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9.乙方委托代理人张学春对本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全权负责,保证在施工现场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7天。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将给予200/日的处罚……12.乙方任命刘永华为现场技术员,负责完成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的全部工作,不能随意更换;如有违反罚款贰万元人民币……15.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同遵循。”原告作为被告盐城四建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 2011年1月10日,原告张学春与被告盐城四建签订《承包合同书》一份,该证据载明:“甲方: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乙方:张学春(身份证号:)。甲方将江苏中能技改(回期)部分工程落实给乙方承包施工,为明确责任,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工程按期按质竣工,经甲乙双方充分磋商,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如下:一、承包主体:乙方为该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二、承包内容:甲方和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中的土建工程及相关协议承诺中的承包范围,工程中标价2000万元(最终以与业主审计为准)。三、工程税费:工程款结算待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后按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条款结算,招投标、建管、工商、税务、定额等所有主管部门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代收代缴。四、工期和质量管理……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六、人员组织……七、材料设备供应……八、财务管理:工程款由甲方统一进账,再由甲方根据发包方汇款情况结合乙方施工的工程进度情况,支付给乙方,定期接受甲方财计部的检查、监督,项目结束,接受甲方审计,办理结算手续。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该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承包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财务账目结算后失效。” 后原告进场施工,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 2021年3月1日,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确认单一份,该证据载明:“张学春,关于你承包并实际施工的“江苏中能15000吨/年多晶硅技改扩建项目”,经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内审结算,该工程最终结算价为30774412.00元。经核对,已支付你工程款29259867.19元,尚余工程款1514544.81元未支付,特此说明。”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化工六建与盐城四建确认被告化工六建现欠付被告盐城四建工程款1514544.81元。被告盐城四建则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1514544.81元不持异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被告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14544.81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张学春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14544.81元; 二、驳回原告张学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31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人民币9215.5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聂新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雪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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