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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川
联系方式:025-52898978
注册时间:2010-03-08
公司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36号
简介:
矿山机械、建筑工程用机械、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农业机械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租赁及技术服务;二手机械再制造、收购、销售、租赁;房屋工程、土木工程、管道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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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汉彬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11执148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汉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65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刘汉彬尚欠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900000元、逾期利息90000元,合计99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90000元,仅要求被告偿还垫付租金900000元。被告刘汉彬自愿于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7月止共9期,每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融资租赁租金10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11×××19);二、被告刘汉彬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上述放弃的利息90000元;三、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院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8月20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3.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复议权
判决结果
终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6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沈志刚 审判员李玉宝 审判员黄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魏超尘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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