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391民初1925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戴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戴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1900元,违约金20000元(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6899.58元,违约金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推诿拒绝还款。后经原、被告协商双方达成还款计划,但被告仍然拒绝全面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戴斌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被告多次请求与原告核对账目,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被告与原告分别于2020年与2021年达成解决此案纠纷等账目问题的书面及口头协议,但是因被告目前经营状况极其困难,未按照以上达成的协议还清此案欠款。现被告请求法院给予一定时间,被告愿意在2021年8月30日前还清此案欠款,并请求法院和原告能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9日,原告(出卖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受人)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1309190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两台压路机出售给买受人,总金额为81.08万元;2017年10月11日,原告(出卖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受人)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1309193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一台压路机出售给买受人,总金额为40.54万元;2017年10月19日,原告(出卖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受人)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1309197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两台压路机出售给买受人,总金额为83.57万元;后,原告按照上述约定交付了压路机,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2020年3月17日,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上载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尚欠贵公司设备货款十贰万陆仟玖佰元,承诺在2020年4月至9月份付清,每月付款贰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如不能按约回款,贵公司按此约定追收贰万元违约金。戴斌对上述还款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由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落款为:“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诺人:戴斌”。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出具该还款计划书后又偿还了部分款项,目前尚欠原告货款76899.58元,涉案的压路机原告未收回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6899.58元,违约金20000元;
二、被告戴斌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清偿后向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738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云南徐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侯希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敏
书记员黄晏慈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