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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刘震
联系方式:0516-68916092
注册时间:1996-12-09
公司地址:建国东路17号
简介:
(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二)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三)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四)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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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索蒙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311民初133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索蒙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索蒙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支付的理赔款人民币126852.45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8月5日之间的未付保费6438.4元;3、判令被告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133290.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承担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为6101.0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8月5日之间的未付保费4558.16元;判令被告以理赔款126852.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承担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为6101.0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贷款在2019年11月14日原告处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一份。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贷款142000元,合同上约定了还款期限和违约条款等。因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贷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2020年8月5日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向原告申请索赔。原告按保险单约定将被告所欠126852.45元理赔完毕。根据贷款合同及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的约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各项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索蒙蒙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9日,被告索蒙蒙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原告为被告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贷款进行信用贷款保证,其中《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贷款金额142000元;保险金额158136.04元;赔偿等待期80天;保险费61535.16元,每月缴费1709.31元,每月按时缴纳,缴费日期为银行扣款之日;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单附加页“特别约定清单”载明: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保险人自理赔当日开始计算,以投保人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每日按0.06%向投保人收取滞纳金;投保人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还款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过期未缴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该保险单附带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第五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同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被告确认其地址为江苏,并约定如果原告或法院、公证部门、仲裁部门将各类债权文书或法律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及有关通知等邮寄或传真至上述收件人和地址,无论被告或其成年家属是否签收,或被退回,均视为已送达。 投保后,被告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贷款142000元,并签署了《个人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4日止;贷款用于生产生活所需;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4.85%基础上,按照上浮227.5BPs/按比率,实际执行年利率为7.125%,按年调整;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贷款合同签订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42000元。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向原告发出索赔申请,原告遂于2020年8月5日代被告偿付了所有借款本息共计126852.45元。2020年11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确认已收到原告给付的代偿款126852.45元,并同意将其对借款人索蒙蒙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索蒙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26852.45元; 二、被告索蒙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保险费4558.16元; 三、被告索蒙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违约金(以126852.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被告索蒙蒙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璟 审判员沈九安 审判员张梦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杨淑彭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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