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张鹏刚等杨春宁、宁夏天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阳县鑫卓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宁0425民初2177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彭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保与被告张鹏刚、杨春宁、宁夏天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衍公司)、彭阳县鑫卓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鹏刚、杨春宁、天衍公司、鑫卓公司支付劳务费14000元;2.张鹏刚、杨春宁、天衍公司、鑫卓公司支付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鑫卓公司将王洼煤矿二矿钢结构厂房安装工程发包给天衍公司,天衍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杨春宁,杨春宁转包给张鹏刚,张鹏刚雇佣张保在工地干活。后张鹏刚向张保出具欠条,欠张保工资14000元。约定付款期限2021年6月1日。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后多次催要,张鹏刚未支付。
张鹏刚、杨春宁、天衍公司、鑫卓公司未应诉答辩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永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宽富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宗池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