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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耀华
联系方式:010-88591101
注册时间:2008-11-21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9号
简介:
公路、铁路、市政、水利电力、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矿山(勘探、开采除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施工;检验检测;园林绿化施工;设备安装、工程技术咨询;机械设备、建安器材的租赁;物贸物流(道路运输经营除外);砼结构构件的制造;承包境外铁路、公路等综合土木工程建筑;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编号:6100201100008);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及对外转口贸易(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住宿;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酒店管理及咨询服务;会议服务;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金融、证券、期货、基金投资咨询等专控除外);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文具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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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陕0622执异26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延川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天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二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称,2021年7月27日,异议人收到延川县人民法院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在十五日内向延川县法院履行对被执行苗郑阳所注册的延安浩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阳公司)到期债权180570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苗郑阳履行。异议人认为,异议人与苗郑阳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执行人。异议人所属的蒙华项目部于2015年10月与浩阳公司签订了《河沙购销合同》、《碎石购销合同》,2017年1月与该公司又签订了《碎石购销合同》,截至2021年7月27日,异议人共欠该公司1805797.03元。异议人与苗郑阳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苗郑阳与浩阳公司分属自然人和法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其财产不应混同看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自然人)的债务并不属于公司债务,应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所在公司不承担责任。故异议人欠付浩阳公司1805797.03元货款,苗郑阳是浩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债权债务应当独立承担,故异议人认为不满足向延川县法院履行到期债务1805700元的条件。 申请执行人延川信用联社称,浩阳公司虽然有两个股东,即苗郑阳和艾随燕,但是二人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精神,浩阳公司仍然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执行人苗郑阳是浩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浩阳公司就是苗郑阳的个人财产,浩阳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苗郑阳的个人财产。所以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该予以驳回。 被执行人苗郑阳称,自己是浩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另一名股东艾随燕是自己的妻子。浩阳公司对异议人享有1805797.03元的到期债务。 本院查明,2018年8月1日,延川信用联社与被告延安天福公司签订了《债务重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90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9.51‰,按季结息,2019年7月31日借款到期,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延安市大鑫商贸有限公司、苗沈阳、李婷、苗金阳、高焕焕、苗郑阳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延川信用联社向延安天福公司发放了借款7900000元。借款后,天福公司将该笔借款的利息清至2018年12月21日。借款本金7900000元及剩余利息再未偿还。2020年6月,延川信用联社将天福公司等七名被告起诉至延川县人民法院。经延川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天福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延川县信用联社借款本金79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51‰计算;2019年8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51‰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延安市大鑫商贸有限公司、苗沈阳、李婷、苗金阳、高焕焕、苗郑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7100元,减半收取33550元,由天福工公司、延安市大鑫商贸有限公司、苗沈阳、李婷、苗金阳、高焕焕、苗郑阳承担,并出具了(2020)陕0622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天福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延川信用联社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郑阳注册成立的浩阳公司对异议人中铁第二公司享有到期债权,遂于2021年7月27日向该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向在十五日内向本院履行对苗郑阳所注册的浩阳公司的到期债务180570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苗郑阳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贺军宁 人民陪审员白桂峰 人民陪审员徐星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军莉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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