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炳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51执113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粤51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炳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作出(2021)粤51执他4号执行裁定,裁定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8)粤510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朱炳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结欠借款的应计利息45325元;二、被告朱炳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5000元及应计利息75738.60元(计至2019年4月8日止,自2019年4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2012年12月5日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新信用社同朱炳校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40元,由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19元,被告朱炳校负担402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炳校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本院依职权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景存
审判员林小鹏
审判员余丹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瑛茹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