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志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2323执41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志晶、祁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0)黔2323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戴志晶、祁枫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上述贷款本金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289201606170071674《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原则之内确定应收利息、罚息何复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戴志晶、祁枫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查询结果显示,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由于冻结金额较小,申请人不要求扣划;不动产查询结果显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显示,无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查询结果显示,登记在被执行人祁枫名下的车辆已被依法查封。本院分别向戴志晶、祁枫户籍所在地普安县江西坡社区居名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和下落查找,发现戴志晶在服刑,发现祁枫下落,本院经过查询,祁枫为在职教师,有工资可供执行,已依法每月扣留祁枫工资以供执行;本案全部未执行兑现;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本院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和风
审判员杨璞
审判员侯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镇勇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