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刚、陈君强等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422民初125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西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志刚与被告陈君强、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志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被告陈君强,被告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宜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志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3000元;2.判令三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工程欠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君强挂靠被告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西吉县新营乡新营村幼儿园工程,被告马鹏系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2018年7月5日,原告朱志刚与被告马鹏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幼儿园外墙保温、墙砖、涂料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被告马鹏于2018年11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朱志刚粘贴新营乡幼儿园工地外墙保温及涂料、外墙砖面积1400㎡X120元/㎡=168000元。结算后,被告陈君强给原告支付了85000元工程款,下欠8300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无奈只得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陈君强辩称,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是西吉县教育体育局,我借用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建设,马鹏是我聘请的项目经理,幼儿园主体工程由我亲自建设,主体工程建成后由马鹏代表我与朱志刚商谈外墙保温、墙砖和涂料工程建设事宜,合同是马鹏代表我与朱志刚签订的,完工后马鹏给朱志刚出具了一份168000元的工程价款证明,之后我给朱志刚支付了85000元工程款,剩余83000元工程款由于我押在西吉县教育体育局的质保金尚未领取,加之外墙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故拖欠至今未给朱志刚支付。我的意见是扣除维修费33000元,剩余50000元我按今年年底给朱志刚付清。
被告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朱志刚与固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原告朱志刚在诉状中明确陈述陈君强与我公司系挂靠关系,向其支付85000元工程款的付款方是由陈君强而不是我公司,因此我公对朱志刚没有付款责任。朱志刚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当支持。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给减少工程价款或者要求原告维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鹏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陈君强借用被告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承建由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发包的新营乡新营村幼儿园工程。陈君强在完成主体工程后,委托项目经理马鹏与原告朱志刚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幼儿园外墙保温、墙砖、涂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承包给原告朱志刚施工。完工后,被告马鹏于2018年11月1日给原告朱志刚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朱志刚粘贴新营乡幼儿园工地外墙保温及涂料、外墙砖面积为1400㎡X120元/㎡=168000元。结算后,被告陈君强给原告朱志刚支付了85000元工程款,下欠8300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志刚工程款83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陈君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晓亮
人民陪审员刘刚
人民陪审员杨时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亚龙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