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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孙学理
联系方式:0513-68095595
注册时间:1995-08-01
公司地址:南通市人民中路8号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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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4416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传胜、南通华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华英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变更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保险南通中心支公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勤及徐亚萍、被告太平洋保险南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丽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传胜、华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0月15日21时40分,被告王传胜驾驶苏FE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路段邹平路处与沈新官驾驶原告所有的沪A3XXXXD大型客车发生碰撞,致沪A3XXXXD大型客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传胜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新官无责任。沪A3XXXXD大型客车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估损修理费为15700元,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下2000元已赔付原告。现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37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传胜及华英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传胜及华英公司均未具答辩。 被告太平洋保险南通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被告王传胜处于增驾A2实习期,根据保险条款第8条第2款第5项规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车、执行任务警车、载有危险货物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等,不论任何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商业险均拒赔。对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的证据无异议,并确认交强险已赔付2000元。 经审查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依法确认原告诉称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车辆估损修理费金额等即为本案事实。 另查明,苏FE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的权利人系被告华英公司,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南通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审理中,原告称其公司无书面证据证明被告华英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或责任。 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估损单、发票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37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传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邬晓红 书记员叶子晖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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