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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9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丽君
联系方式:021-54622160
注册时间:2014-09-22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简介: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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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74民初307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吉图公司)、被告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交投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交投集团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晔文、徐娟,被告长吉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郡峥,被告交投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东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长吉图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合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63426077.32元,包括截至2021年1月31日已到期未付租金65425977.32元,加速到期未付租金98000000元,留购价款100元;2.判令长吉图公司支付逾期未付租金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1月31日为2738997.55元,自2021年2月1日起以163426077.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长吉图公司支付逾期补足保证金的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以2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判令长吉图公司承担东航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8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的保险费用68311.13元;5.判令被告交投集团对上述第1项至第4项诉请所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5日,原告东航公司与被告长吉图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东航公司向长吉图公司购买《所有权转让协议》附件一所列租赁物件,协议价款为2.5亿元,并约定将租赁物件回租给长吉图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同时,东航公司与被告交投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交投集团就长吉图公司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应支付的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7月8日,东航公司支付了租赁物件协议价款,后办理了相关登记。2018年7月6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部分租金支付时间。2019年9月6日,东航公司再次与长吉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剩余各期租金到期日及租金金额。2019年9月6日,交投集团确认继续对前述《补充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起诉之日,长吉图公司已支付12期租金,尚余租金163425977.32元未支付。经多次催告,两被告均未履行。故东航公司有权要求合同于起诉之日加速到期,并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长吉图公司辩称:1.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虽然双方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但因租赁物件明细表中未写明林木四至,故租赁物并未特定,不符合所有权转让的条件。林木也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不是适格租赁物。此外,林木为不动产,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但直到开庭之日,仍未办理登记手续,长吉图公司仍然是所有权人。故本案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2.东航公司主张支付的借款金额错误。东航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长吉图公司支付22750万元,预先扣除了保证金2250万,应以东航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借款本金。据此长吉图公司尚未支付的借款金额应为140926077.32元。3.东航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请法院予以调减和免除。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4.东航公司诉请的律师费、担保费并无依据。根据现有证据,律师费已发生14万元,二审未实际发生,不应该包含二审代理费用。东航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也有能力支付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或提供担保物,其另行支付的担保费68311.13元不是其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应不予支持。 被告交投集团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为他人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涉案《保证合同》签订时,交投集团章程已明确载明,对外提供担保1亿元需经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已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东航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知晓并遵守上述规定,且应较一般民事主体尽到更加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审查交投集团章程及《股东会决议》,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交投集团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东航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包括《售后回租赁合同》及附件、《所有权转让协议》及《租赁物件确认函》,交投集团《董事会决议》《领导班子决议》及《保证合同》,《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咨询评估涉及吉林省秋梨沟林场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项目价格评估报告书》,2016年7月5日《补充协议》,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通知书》、付款凭证(回单)及《款项收到证明》,《起租通知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及租赁财产信息,2018年7月6日《补充协议》,2019年9月6日《补充协议》,《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确认函》,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账单(回单),《律师函》及快递凭证,4份《催收函》,《法律服务协议》、发票及支付凭证,《投保单》、发票及支付凭证,长吉图公司与交投集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章程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证明目的在下文再予评述。 依据上述证据,本院据此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7月5日,原告东航公司(甲方)与被告长吉图公司(乙方)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支付租金。第一条约定,租赁成本即《所有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协议价款2.5亿元,保证金为2250万元,双方同意该笔保证金在甲方按《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抵扣。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租金、利息、违约金、留购价款、甲方已支付的增值税等税费及其他款项。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在保证金被部分或全部扣除后,乙方应立即补足保证金至本合同约定之初始金额。如乙方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补足,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剩余保证金不予返还。第三条约定,甲方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当日为起租日,租赁期间共60个月。第四条约定,租金总额为285874160元,租金计算方式为等额等期租金后付,租金支付期次为20期,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第七条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合同约定款项的,将视作违约。甲方有权:(1)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作为违约惩罚,并要求乙方另行赔偿甲方因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而导致的全部损失;(2)向乙方追索所有该合同项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立即收回、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设备;(4)向乙方追回甲方就乙方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第八条约定,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延迟期间就延迟部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迟延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计算方法为迟延付款金额×0.05%×迟延支付天数。第九条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支付全部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后,如无其他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通过向甲方支付留购价款100元,取回该设备的所有权。 2016年7月5日,原告东航公司(甲方)与被告长吉图公司(乙方)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确认租赁物件协议价款为2.5亿元,该笔协议价款直接抵扣乙方应付保证金2250万元,甲方实际应付款项金额为22750万元。附件一《租赁物件明细表》载明,资产名称为“秋梨沟林场林木2”,林权证号为“敦政林证字(2012)第XXXXXXXXXX号”,数量为1065226.1立方米,总金额为313176000元。 2016年7月1日,被告交投集团召开董事会,通过了《董事会决议》,同意为被告长吉图公司履行与原告东航公司《售后回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邱壮代表该公司与东航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全体董事保证该会议召开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同日,该公司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通过了《领导班子决议》,决议内容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一致。2016年7月5日,交投集团与东航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所担保主债务为长吉图公司依据《售后回租赁合同》应向东航公司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始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东航公司和长吉图公司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售后回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交投集团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7月3日,受被告长吉图公司委托,案外人江苏XXX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咨询评估涉及吉林省秋梨沟林场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项目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书》),载明评估标的为长吉图公司名下秋梨沟林场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为“敦政林证字(2012)第XXXXXXXXXX号”,以2016年6月29日为评估基准日,其中,“林木1”数量为401500立方米,评估价为118041000元,“林木2”数量为1065226.1立方米,评估价为313176000元,林地为142194亩,评估价为44791000元,总价为476008000元。《评估报告书》附有“林木1”和“林木2”的所在位置图。《评估报告书》所附《林权证》载明,涉案林地为国家所有,使用权人为吉林省天旗投资有限公司;林木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均为吉林省天旗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长吉图公司。 2016年7月5日,原告东航公司与被告长吉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编号:CEXXXXXXXXXXXXX),约定如果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长吉图公司须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该登记手续及费用由长吉图公司负责,若长吉图公司未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东航公司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及转让协议,同时有权要求长吉图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并赔偿东航公司因长吉图公司违约带来的损失。 2016年7月8日,原告东航公司向被告长吉图公司支付22750万元。长吉图公司确认收到东航公司依据《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的金额为2.5亿元的协议价款。 2016年7月11日,原告东航公司向被告长吉图公司发送《起租通知函》,载明起租日为2016年7月8日,租赁期间为2016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8日,并列明了各期租金情况。同日,东航公司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9。 2018年7月6日,原告东航公司与两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编号:CEXXXXXXXXXXXXX),约定鉴于长吉图公司已偿还第1至7期租金,经三方友好协商,调整之后若干期租金到期日及租金金额,交投集团作为保证人确认,对上述变更事项已完全知悉并理解,同意对变更后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9月6日,原告东航公司与被告长吉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编号:CEXXXXXXXXXXXXX),约定调整第10期以后各期租金到期日和到期金额(详见下表所示)。第二条还约定,因2019年7月26日东航公司以保证金2250万元抵扣第12-1期租金24281782.44元,长吉图公司应在2019年11月29日前支付150万元,在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2100万元,以补足保证金。第三条约定,如果未按时补足保证金,应按照《售后回租赁合同》第八条第2项的规定计收罚息。同时,如有任何一期租金、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到期未付,东航公司有权宣布合同加速到期,长吉图公司应立即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期次 预计租金到期日 租金到期金额(元) 10 2019/1/8 3073818.36 11 2019/5/22 1722022.74 12-1 2019/7/26 24281782.44 12-2 2019/8/8 1576766.65 13 2019/10/8 1425977.32 14 2020/1/8 3400000 15 2020/4/8 3500000 16 2020/7/8 4000000 17 2020/10/8 4100000 18 2021/1/8 49000000 19 2021/4/8 49000000 20 2021/7/8 49000000 2019年9月5日,被告交投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关于被告长吉图公司与原告东航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由交投集团出具确认函相关事宜。2019年9月6日,被告交投集团向东航公司出具《关于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载明知悉2019年9月6日《补充协议》的各项约定,并继续为主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长吉图公司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被告长吉图公司按照2019年9月6日《补充协议》约定支付了第10-12期租金,之后未再支付过款项。原告东航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2021年1月14日两次向两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两被告支付欠付款项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并分别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1月多次向两被告发送《租金催收函》。 2021年1月28日,原告东航公司与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东航公司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一审诉讼阶段律师费为28万元,东航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并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律师费14万元,于获得一审阶段判决文书或调解、和解文书并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14万元;二审诉讼阶段(如有)律师费为10万元。2021年2月3日,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支付14万元。此外,原告东航公司为申请本案财产保全支付保险费68311.13元。 再查明,被告长吉图公司系被告交投集团的子公司,交投集团持股比例为70%。交投集团的股东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71.43%)与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8.57%)。交投集团章程第三条规定,本公司根据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参股),采取集权或混合制的管理模式和运行体制。基本运营框架为:本公司为管控核心,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实行统一战略发展规划、统一融资、统一资金调度使用、统一财务审计监督。第十条规定,本公司除承载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外,不得向股东提供担保或出借资金,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通过。其他对外提供担保1亿元(含本数)以上须经股东会通过,1亿元以下须经董事会通过。委托贷款、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短期投资须经董事会通过。 本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以本案立案日即2021年2月1日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加速到期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留购价款共计163426077.32元; 二、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2月1日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771710.53元,并支付以163425977.3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补足保证金的违约金4344000元; 四、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8万元; 五、被告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189.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长吉图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朱颖琦 审判员孙倩 人民陪审员于翠英 书记员王倩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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