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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38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
联系方式:020-38793200
注册时间:1995-10-04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
简介:
电梯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工程设计服务;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电气机械制造;机械式停车场设备制造;电梯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电气设备批发;机械配件零售;电梯安装工程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起重设备安装服务;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维护保养;电梯维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海洋工程装备除外);电梯改造;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智能机器系统技术服务;智能电气设备制造;智能机器系统生产;智能机器销售;人力资源培训;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需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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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3120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以公告方式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材料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087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0870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自2019年10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AHXXXXXXX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11台,合同总价16348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将全部电梯送至被告指定的安装地点,全部电梯于2019年9月29日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目前仅支付1144374元。除质保金外,被告尚欠原告408705元未付。原告催款未果,遂涉诉。 被告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8日,原告作为卖方(乙方),被告作为买方(甲方),签订编号为AHXXXXXXX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11台,价款合计1634820元;付款方式为开始生产前15日支付20%,接到原告发货通知,在合同约定货到现场15天支付5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安全检验合格证后15天内支付25%。剩余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5天内支付原告。如被告未按约付款,超过10天后,每延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9年9月29日,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载明案涉合同约定的11台电梯均验收合格。 本案中,原告认可被告已付货款金额为1144374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408705元; 二、被告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0870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自2019年10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0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被告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巨澜 法官助理田一夫 书记员田一夫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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