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白秋霜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执3465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53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935.97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诉讼费5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少量存款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21)沪0114执34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郏志强
审判员吴建良
审判员周秋华
书记员胡婕莹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