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永信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0581民初102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安阳市永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南省长垣县,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应由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雷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姣姣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