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黄河新城区管理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0581民初243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高某甲与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黄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秦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37496.5元、死亡赔偿金6663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47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88862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2事实和理由:原告秦某某系高某乙之妻,高某某系高某乙之父,王某某系高某乙之母,高某甲系高某乙之女。高某乙(已故)生前是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9年9月13日O时40分许,高某乙XX号XX城XX村XX村XX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假日风暴游乐场西(断头路处)时,车辆掉入土崖,致使高某乙当场死亡,乘车人孙少威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韩城市交警大队勘察了现场,受害人家属也录像拍照。经了解,高某乙驾驶摩托车途经的道路是韩城市辖区XX公路。该段通村道路是早已投入使用的生活生产公路,可供行人和机动车通行。2018年,因韩城市城市道路施工,韩城市黄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修路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业建筑公司施工期间,将原有的通村道路深挖截断后,形成断头路,坑深大约6米多、宽约15米。并且,没有设置施工围栏,也没有设置警示或者禁行标志,是导致高某乙亡故的唯一原因。被告黄河管委会作为事故路段的监督管理人,在组织施工及安全检查时,没有尽到其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将二被告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准诉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秦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高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秦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高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泰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同田兴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