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青民终15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阳公司)因与上诉人青海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869.01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吴晓琴
审判员余慧玲
审判员王伦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班玛登登
书记员张玉
判决日期
2021-09-29